|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学位办〔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6年度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省级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增量名额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次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和自治区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两种途径。申请增设的学位授予点,须达到2023年周期性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纳入2020-2025年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范围的学位授予点,不得申请撤销。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数量,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设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设。
(二)自治区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须为《研究生教育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清单(2025年)》(内学位〔2025〕3号)明确的数字经济、警务、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应用心理、出版、气象、林业、食品与营养、医学技术、针灸、图书情报、审计、密码等14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优先支持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申报。
二、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程序,并公开发布2026年度自治区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通知。
(二)学位授予单位按要求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后,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将自主撤销和增设、申请自治区统筹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名单和申请材料,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各学位授予单位上报材料,自治区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要求,严格按照周期性审核程序组织开展。
(四)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核查通过的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拟自主撤销和增设的学位授予点以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进行核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拟调整撤销和增设的学位授予点进行审议,经公示后下达动态调整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应主动撤销不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招生就业困难、建设质量不高的学位授予点,增设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空白的学位授予点,持续强化学位授予点申报质量,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予点的质量监管,确保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规范程序。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平稳有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开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要认真核查、从严把关,自治区学位办将对上报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学位授予点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遵守工作纪律。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秘密,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参与动态调整工作。学位授予单位须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动态调整工作,影响专家评审。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学位授予单位务于3月27日前,将《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报告》《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增设汇总表》《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简况表》《拟增设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如骨干教师重名人员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学位办。报送清单所列各类《简况表》《对照表》纸质版一式3份,其他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各类材料电子版(WORD版与加盖学校公章PDF版)发送至教育厅鲁娜OA邮箱。
附件:
附件5: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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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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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文 号 | 内学位办〔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6年度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省级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增量名额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次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和自治区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两种途径。申请增设的学位授予点,须达到2023年周期性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纳入2020-2025年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范围的学位授予点,不得申请撤销。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数量,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设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设。
(二)自治区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须为《研究生教育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清单(2025年)》(内学位〔2025〕3号)明确的数字经济、警务、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应用心理、出版、气象、林业、食品与营养、医学技术、针灸、图书情报、审计、密码等14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优先支持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申报。
二、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程序,并公开发布2026年度自治区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通知。
(二)学位授予单位按要求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后,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将自主撤销和增设、申请自治区统筹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名单和申请材料,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各学位授予单位上报材料,自治区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要求,严格按照周期性审核程序组织开展。
(四)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核查通过的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拟自主撤销和增设的学位授予点以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进行核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拟调整撤销和增设的学位授予点进行审议,经公示后下达动态调整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应主动撤销不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招生就业困难、建设质量不高的学位授予点,增设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空白的学位授予点,持续强化学位授予点申报质量,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予点的质量监管,确保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规范程序。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平稳有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开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要认真核查、从严把关,自治区学位办将对上报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学位授予点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遵守工作纪律。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秘密,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参与动态调整工作。学位授予单位须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动态调整工作,影响专家评审。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学位授予单位务于3月27日前,将《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报告》《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增设汇总表》《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简况表》《拟增设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如骨干教师重名人员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学位办。报送清单所列各类《简况表》《对照表》纸质版一式3份,其他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各类材料电子版(WORD版与加盖学校公章PDF版)发送至教育厅鲁娜OA邮箱。
附件:
附件5: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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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6-00797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文 号 | 内学位办〔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 索 引 号 | 1150000011512917C/2026-00797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文 号 | 内学位办〔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6年度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省级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增量名额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次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和自治区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两种途径。申请增设的学位授予点,须达到2023年周期性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纳入2020-2025年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范围的学位授予点,不得申请撤销。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数量,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设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设。
(二)自治区统筹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须为《研究生教育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清单(2025年)》(内学位〔2025〕3号)明确的数字经济、警务、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应用心理、出版、气象、林业、食品与营养、医学技术、针灸、图书情报、审计、密码等14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优先支持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申报。
二、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程序,并公开发布2026年度自治区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通知。
(二)学位授予单位按要求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后,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将自主撤销和增设、申请自治区统筹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名单和申请材料,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核查各学位授予单位上报材料,自治区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要求,严格按照周期性审核程序组织开展。
(四)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核查通过的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拟自主撤销和增设的学位授予点以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进行核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拟调整撤销和增设的学位授予点进行审议,经公示后下达动态调整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应主动撤销不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招生就业困难、建设质量不高的学位授予点,增设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空白的学位授予点,持续强化学位授予点申报质量,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予点的质量监管,确保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规范程序。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平稳有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开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要认真核查、从严把关,自治区学位办将对上报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学位授予点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遵守工作纪律。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秘密,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参与动态调整工作。学位授予单位须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动态调整工作,影响专家评审。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学位授予单位务于3月27日前,将《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报告》《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增设汇总表》《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简况表》《拟增设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如骨干教师重名人员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学位办。报送清单所列各类《简况表》《对照表》纸质版一式3份,其他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各类材料电子版(WORD版与加盖学校公章PDF版)发送至教育厅鲁娜OA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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