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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征求意见 两种途径可反馈
发布日期: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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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厅就《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实施细则的起草,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实际,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具体方式、程序规范以及相关监督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力求使教育惩戒的实施有章可循、规范透明,实现教育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0月28日之前,通过指定的两种途径反馈宝贵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1004室(邮编:01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专用邮箱:lzyjyt@163.com。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信函方式反馈的,其截止日期以寄出时的邮戳为准。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育人为本、合法合规、措施适当、保障权益。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注重育人效果。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以实施点名批评、责令检讨、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集体活动等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等。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期待通过集思广益,使该细则更加完善,为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教育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信息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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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征求意见 两种途径可反馈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工作动态 > 部门动态
        内蒙古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征求意见 两种途径可反馈
        发布日期:2025-10-22 08:13 信息来源:北方新报

        10月2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厅就《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实施细则的起草,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实际,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具体方式、程序规范以及相关监督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力求使教育惩戒的实施有章可循、规范透明,实现教育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0月28日之前,通过指定的两种途径反馈宝贵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1004室(邮编:01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专用邮箱:lzyjyt@163.com。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信函方式反馈的,其截止日期以寄出时的邮戳为准。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育人为本、合法合规、措施适当、保障权益。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注重育人效果。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以实施点名批评、责令检讨、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集体活动等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等。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期待通过集思广益,使该细则更加完善,为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教育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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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征求意见 两种途径可反馈

                发布日期:2025-10-22 08:13 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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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厅就《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实施细则的起草,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实际,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具体方式、程序规范以及相关监督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力求使教育惩戒的实施有章可循、规范透明,实现教育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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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育人为本、合法合规、措施适当、保障权益。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注重育人效果。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以实施点名批评、责令检讨、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集体活动等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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